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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因具有用工灵活的特点,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用人单位用工的需求,但是从法律属性和用工关系上看,非全日制用工只是劳动用工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并无根本区别。

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张某到某商场从事促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张某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商场每半个月支付一次工资。2022年3月,张某在上班时不慎摔倒,经工伤认定后被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拾级伤残。


张某要求商场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但商场以双方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无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张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商场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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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此外,《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也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用人单位应当为包括非全日制员工在内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张某是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应当依法向其赔偿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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